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26-04-25 04:10
【案例苑】
●案情:2024年12月,刘某某与某瑜伽馆签订服务合同,花费3999元办理“轻享畅练”健身期限卡,双方约定自开卡之日起6个月内,某瑜伽馆向刘某某提供不限次数课程服务。2025年2月,刘某某正式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然而,刘某某在预约课程时,却多次被某瑜伽馆以“预约人数不足”“教练安排冲突”“临时停课”等理由单方面取消预约。两个月后,刘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某瑜伽馆则以“取消课程属正常经营调整”为由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服务合同,并由某瑜伽馆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瑜伽馆作为经营者,其与消费者签订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约定服务期限内持续、稳定地提供课程服务。本案中,某瑜伽馆以“预约人数不足”“教练安排冲突”“临时停课”等自身经营管理原因,多次单方面取消刘某某已预约课程,导致消费者刘某某签订合同以获取稳定服务的目的落空,且该行为并非偶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刘某某解除合同的主张,某瑜伽馆向刘某某返还服务费2600余元。
●说法:“付款前,消费者是上帝;付款后,商家却摆起了谱。”这是很多消费者在办卡、买课后的遭遇。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收钱后却找借口取消、拖延服务,导致约定的服务期限不断流逝,致使消费者在未获得实质服务的情况下持续丧失消费权益,此种情形有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经营者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的,当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单方取消预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款。本案也提醒,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应摒弃“店大欺客”思维,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将自身商业风险通过消耗服务期限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25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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